干部管理
湖南出台五个文件规范干部选任工作
时间:2013年12月02日信息来源:不详

    近日,湖南出台《关于认真做好消化超职数配备干部工作的通知》、《省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试行)》、《省委管理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意见》、《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等五个文件,着力加强干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水平。
    注重增强针对性。《关于认真做好消化超职数配备干部工作的通知》,是针对以前全省超职数配备干部比较突出的情况,在已部署对全省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就进一步解决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作出的具体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试行)》等四个文件,是针对今年上半年全省涉组涉干舆情频发的现象,为正面回应社会关切,着力解决一些地方在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开展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破格提拔干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干部选任工作,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后出台的。
  突出加强规范性。在消化超职数配备干部方面,明确了超职数配备干部的五种具体情形,并规定:“凡超职数配备干部的班子,一般只出不进,直至调整到规定职数。”“对违反规定实行党政分设多设的,明确实行党政一肩挑,分设多设的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交流任职或保留职级待遇改任副职。”“杜绝擅自扩大领导班子换届政策适用范围、划定年龄界限实行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和正副处级、正副科级干部的做法。”“对达到最高任职时限、不能继续担任任期制规定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的干部,本人自愿申请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不改任非领导职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方面,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分为“前期酝酿与初始提名、民主推荐和确定考察对象、实地考察、征求意见、讨论决定、任职”六个环节,每个环节又细分若干步骤,使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更严谨、环节衔接更紧密。特别是针对以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只重如何选不重选后结果如何的情况,专门增加了评估的内容,并对评估内容及方式进行了规范。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方面,对考察准备、民主推荐、酝酿确定考察对象、实地考察、征求意见、汇总反馈等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考察行为,着力提高考察质量。在完善竞争性选拔工作方面,明确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对公开选拔工作的方案制定、资格条件设置、公告实施、过程管理、考核考察、统一考试、成果运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为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命题质量,增强社会公信,规定对市州公开选拔县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六统六分”的统一考试:省委组织部统一发布公告,统一规范程序,统一组织命题,统一考试(笔试和面试)时间,统一组织评卷,统一公布结果;各市州委分别决定公开选拔的领导职位,分别确定参选资格和条件,分别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分别设立笔试、面试考点,分别组织对考察人选考察,分别决定任用。同时,明确规定:“不同批次、不同单位、不同地区的公开选拔结果不能简单互相运用。”为有效遏制“考试专业户”现象,还规定:“通过公开选拔破格任职的干部,一般五年之内不得参加省内组织的高于现任职位级别的公开选拔。”在破格提拔方面,规定了破格提拔的适用对象、资格条件、审批程序和纪律要求,明确界定了符合破格提拔“特别优秀”和“特殊需要”两种不同情况的具体情形,缩小弹性,便于准确掌握、规范操作。
  着力提高可操作性。出台的五个文件,注重将有关要求、任务、措施细化量化具体化,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可操作性。在消化超职数配备干部方面,在强调必须切实解决超职数问题的同时,考虑到这一问题积累已久,基数较大,存在机构合并、精简职数、政策性安置等多方面原因,一步到位难以做到,提出在三到五年内逐步消化到位的总要求。在总体消化的前提下,对确因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腾出职数三分之一的比例内新提拔少量干部。同时,坚持从严从快治理突出问题,对党政分设多设的,要求在今年年底前整改到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方面,制作了《省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图》,将干部选用的六个环节和每个环节下的若干步骤用图表的形式列出来,化繁为简,使操作更直观、更方便。特别是对初始提名的方式、途径进行了细化,明确初始提名人选可由省委组织部综合各方面意见酝酿提出,可以由省委全委会推荐产生,还可通过个人自荐、组织推荐、领导干部署名推荐、公开选拔等方式产生。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方面,对考察组的组建、参加民主推荐的程序、考察对象的确定、延伸考察的情形、征求意见的范围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将参加会议投票推荐和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按推荐对象的不同分类确定不同的参加人员,便于掌握和操作。在完善竞争性选拔工作方面,规定:“凡突破有关职务晋升任职资格规定的、突破公务员身份限制的,在方案实施前,必须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第一轮竞争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不足比例的职位,经本级党委(党组)研究后,可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7∶1。”“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进行。”“竞争上岗有破格情况的,应形成有效竞争,竞争比例不得低于3∶1。”在破格提拔方面,规定:“不得在任职试用期内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启动破格提拔干部工作前,应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对破格提拔人选作出任职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在竞争性选拔干部中需要放宽资格条件,人才引进需破格任职的,方案实施前应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这些规定具体明确,便于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作者: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