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资料
邵阳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时间:2014年05月23日信息来源:不详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政工)科,各市属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选拔任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湖南省党政群机关领导职数设置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下同)选拔任用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管理权限和范围

(一)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负责本单位机关及下属单位、部门管理单位科级公务员的选拔任用。

(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对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选拔任用工作履行监督、指导和综合管理的职责,对市直机关违反规定作出的公务员任免决定有权予以纠正。调任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按照《关于转发<湖南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的通知》(邵组发〔20147号)规定办理。
    
(三)市委组织部负责市直机关科级领导职数的审批和市直党群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科级非领导职数的审批,市人社局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科级非领导职数的审批。市直机关选拔任用科级公务员,必须在民主推荐前,按分工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申报科级职数,职数批准后方可按程序实施;在任用决定作出后,相关任免材料按分工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
    
(四)市直机关组织(人事、政工)科长的选拔任用按照《关于加强全市组工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邵组发〔2013 6号)规定执行。
    
二、任职资格条件
    (一)提拔担任科级职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
、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
    3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
、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5、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二)提拔担任科级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
、提拔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提拔担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应担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提拔担任副科级职务的,应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2
、提拔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同等条件下,具有跨部门交流经历和基层工作经历的优先。
    3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在规定的编制、职数限额按以下规定任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

三、选拔任用程序
    科级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经过动议、职数审批、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一)动议
    选拔任用科级公务员须由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职数、职位空缺及人员资格条件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研究提出推荐职位及个数、任职条件,形成工作方案。
   
(二)职数审批

选拔任用科级公务员,必须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职数范围内,填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职数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职数审批表》),连同单位三定方案、《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和实有人数管理手册》,按分工管理权限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查编制、职数、职位等情况,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民主推荐。

1、职数审批的范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先申报职数,经批准后再按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职务任免手续:

⑴由科级领导职务之间实行岗位轮换(交流)的;

⑵由副科级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或主任科员提拔或重用正科级领导职务的;

⑶由副科级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提拔为主任科员的;

⑷由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或科员改任或提拔为副科级领导职务的;

⑸由科员提拔为副主任科员的;

⑹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为正、副主任科员的。

2、职数报批程序。

⑴申报单位填写《职数审批表》,表内应如实填写干部人数和各类领导职务及非领导职务的配备情况,详细填写申报理由,并加盖单位党委(党组)公章。

⑵由申报单位报主管部门签具意见后,按照分工管理权限再报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或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上报)。

⑶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每月对各单位的职数申报集中审批一次,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周。科级领导职数与非领导职数由公务员管理科室研究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⑷申报单位于申报后的下一个月初到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室开《职数审批通知单》,然后根据《职数审批通知单》批准的职数,按程序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3、严格职数管理。凡应审批职数而没有经过审批的,将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规定》(湘办〔201339号)文件要求,一律宣布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并追究作出该干部任免决定的党委(党组)书记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市工资办不予办理该单位增加工资手续,市委组织部干部科室本年度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其他干部的任用手续。

(三)民主推荐
    提拔科级公务员(含非领导职务提任同级领导职务,下同),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一般同时采用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先召开会议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一般为: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实际参加推荐人数未达到应参加推荐人数三分之二的,推荐结果无效。
    
民主推荐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召开干部会议,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程序,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进行会议投票推荐,组织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分别统计会议投票和个别谈话推荐结果,向单位党委(党组)汇报,根据推荐结果、岗位需要、被推荐人的资格条件和现实表现情况,集体确定考察对象。
    
既要将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人选的重要参考,又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原则上推荐名次靠前的推荐人选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得票率低于30%的被推荐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在推荐多个同一层次的职位时,不同职位的得票可合并计算。

(四)考察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⑴群众公认度不高的。⑵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⑶有跑官、拉票行为的。⑷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⑸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⑹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个别特殊需要的科级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作为考察对象。

考察工作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符合有关回避规定。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工作的程序一般为: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组成考察组;在本单位、本系统发布考察预告;组织考察;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材料,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提交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
    
考察组进行考察谈话的范围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人事、纪检、机关党组织等机关综合科室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科(处)室班子成员(人数较少的为全体人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考察科级公务员拟任人选,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情况。实行差额考察的,要按照“同等对待、同一标准”的原则,进行全面考察。根据考察情况,按照每个职位的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由考察组提出拟任用人选。
    (五)讨论决定

 科级公务员的任免,讨论决定前应在领导班子内部充分酝酿协商。拟上会人选在提交党委(党组)研究前要事先征求单位纪委(纪检组)意见。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选拔任用科级公务员应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过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程序为: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讨论;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需要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案)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六)任职

    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后,要将拟提拔人选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籍贯、现任职级及任职时间、拟任职务等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公示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暂缓或不予任用。暂缓任用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对反映的重要问题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说明,经党委(党组)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以履行任职手续。
   
非选举产生的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实行委任制,任职时间从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决定之日算起。新提拔和重用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可以延长试用期,延长试用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不再实行试用期制。

市直机关组织(人事、政工)科长由市委组织部任免,市直机关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副书记)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主管部门的正处级公务员(参照公务员)单位的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任免,应报主管的部委办备案同意后,由本单位行文;归属部委办局的事业单位的正科级干部的任免,由主管的部委办局行文;政法系统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需按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履行任职手续的职务实行选任制。机关内的专职党群科级公务员(如机关党组织副书记)原则上实行选任制,如不在换届选举期间,也可实行委任制。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时间从当选之日算起。
    
市直机关党委(党组)正式下文任免科级公务员后,应在7日内按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备案后方可办理、兑现任免人员工资等相关待遇。
   
(七)交流、回避、竞争上岗

实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5年以上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科级干部交流由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科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竞争上岗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本单位本系统领导职位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市直单位竞争(聘)上岗必须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和科级干部职数必须在实施前报市委组织部审批。竞争上岗应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票数取人。

(八)免职、辞职、降职

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1)晋升职务后需免去原任职务的;(2)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3)转任的;(4)辞职或调出的;(5)非组织选派,离岗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6)退休的;(7)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科级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纪律要求

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公务员任免工作,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切实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
    
(一)要严格编制、职数和待遇管理。严禁擅自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认真受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来信来访,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和用人失察失误的,将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按照管理权限,对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任免和职数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有关问题。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和省、市关于科级公务员任免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属企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科级公务员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1912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职数审批、任免呈报和备案等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职数审批表(点击下载)                   

      中共邵阳市委组织部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520

 

上一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下一篇:没有了
(作者: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