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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选派机关单位党员干部驻村担任村党支部“第一书记”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时间:2015年03月17日信息来源:不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委选派机关单位党员干部驻村担任村党支部“第一书记”的管理,客观、准确评价选派“第一书记”工作实绩,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共武冈市委办公室关于选派机关单位党员干部驻村担任村党支部“第一书记”的通知》(武办字〔2015〕2号),制定本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选派到村党支部担任“第一书记”的任职干部。
 
第三条  村党支部“第一书记”从机关单位中选派,驻村任职时间为一年,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下发任命文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在乡镇(街道)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围绕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组织指导、督促帮扶的作用,重点履行以下6个方面的工作职责:

(一)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指导村支“两委”落实好“三会一课”、“四议两公开”、村务党务定期公开等基本制度,组织党员上党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抓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使用和管理,抓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建设和学用工作;抓好村级后备干部的培养,发现一批“双带”能人,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二)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帮助村支“两委”因地制宜制定切合实际,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符合本村实际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经济发展路子。

(三)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通过发展特色产业、盘活集体资产、搞好资源开发、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致富项目、大力培育各类产业大户等方式,千方百计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帮助农民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和渠道,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努力增加农民收入。1年内,集体经济空白村要消灭集体经济空白,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要增收1万元以上。

(四)发展公益事业。努力争取各部门扶持,多方筹措资金,加强农村道路、水利、电力、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文化建设,当好文明新风的倡导人,帮助任职村开展村容村貌改造工作,做好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实现村容村貌整洁美观;引导村民崇尚科学,抵制迷信,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举办丰富多采的文体活动,倡导文明向上的村风民俗。

(五)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民情下访,搞好民情恳谈,记好民情日记,将本村所有农户走访一遍,掌握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信访户、致富能手、流动人员的基本情况;对特困户适时组织开展扶贫帮困活动,改善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每年办好几件好事实事,帮助解决村居规划、道路交通、安全饮水等问题,树立选派干部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六)做好安全信访维稳工作。做好各类突出矛盾和安全隐患的排查摸底,耐心细致地做好重点信访户的思想工作,处置好各种突发事件,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依法协调处理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和遗留问题,理顺群众情绪,杜绝越级上访事件;指导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工作待遇

第五条  选派人员在村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期间不承担原单位工作,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将党组织关系转入所在村党支部,其人事关系在原单位,其干部身份和编制性质不变,在原工作岗位的政治待遇不变,其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由原单位照发。在村任职期间,派出单位不得要求其提前返回单位工作,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返回,须经市委组织部批准。

第六条  村党支部“第一书记”的下乡补助按中心工作标准计发,生活费和交通费根据在村实际工作情况由派出单位给予一定支持,不增加乡镇(街道)、村一级负担。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统一管理,做好选派村党支部“第一书记”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直接管理,建立相关制度,为其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条件;选派单位负责协助管理,保证“第一书记”在村工作的时间,在经费和项目上予以大力支持,选派单位领导要定期到“第一书记”任职所在村进行走访和指导工作,共同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每月在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2天,在村住宿不得少于12晚,在村工作要认真做好民情日记、恳谈记录等工作记录。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要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连续请假5天以内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准,连续请假5天以上的由市委组织部批准,一年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
 
第九条  村党支部“第一书记”要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当地乡镇(街道)和派出单位汇报工作开展情况、遇到的问题、经验做法及成效。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派出单位要根据“第一书记”工作开展的情况,定期专题研究,帮助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派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安排“第一书记”回原单位从事相关工作,不能影响“第一书记”在村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市委组织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要不定期对“第一书记”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驻村工作期间无故脱岗、工作不力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驻村期间不负责任、不胜任工作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向市委提出书面报告,予以及时调整;对违反组织纪律、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村党支部“第一书记”要正确处理好与村党组织书记的关系,服从乡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严格执行“九个不准”:不准悬挂欢迎标语,不准安排迎来送往;不准接受公款宴请,在乡镇(街道)、村就餐必须按规定交纳生活费;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受农副产品、土特产或礼品、礼金等;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离村;不准在工作或生活中与群众发生矛盾纠纷;不准组织、参与打牌、搓麻将等娱乐活动;不准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工作日中餐不准饮酒;不准在群众面前乱表态。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二条  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年度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参照公务员考核管理,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选派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年度考核评优不占派出单位和派驻乡镇(街道)指标,由市委落实专项指标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三条  日常考核主要由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年度考核主要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考核程序包括资料考核、现场察看、群众测评、考核组综合评定等环节。群众测评中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量化评分低于60分、经考核组认定个人确实存在问题的,原则上当年评为不称职。凡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底线工作被一票否决的村,“第一书记”一律不能评先评优。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与“第一书记”的提拔任用、评先评优挂钩,对表现优秀的,予以表彰。对违反组织纪律、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起执行。
 
 

(作者: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