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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防职务犯罪更需提防“灯下黑”
时间:2018年09月07日信息来源:不详
        近期,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2018年上半年,共处分24万人(其中党纪处分20.1万人)。处分省部级及以上干部28人,厅局级干部1500余人,县处级干部1万人,乡科级干部3.7万人,一般干部4.5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14.6万人,其职务犯罪人数之多、级别之全、范围之广引发社会热议。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细数职务犯罪种种,不难发现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监督不力,用“灯下黑”形容并不为过。

十八大后,中央巡视组迅速进驻部分单位开展工作,不但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干部履职不力行为,而且严厉打击以案谋私、串通包庇、跑风漏气等嚣张气焰,一针见血指出带病提拔、“突击提拔”、“买官卖官”等选人用人问题。由于思想“生锈”、腐化堕落,加之权力相对集中,级别涵盖省部级、县处级、乡科级及村一级。在魏鹏远家中,一查就是2亿余元现金,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机关一次起获赃款现金数额最大的案件。不难发现,反腐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成效之佳可喜可贺。

但是,巡视巡察只是中央了解地方反腐倡廉的一面镜子,主要挖掘到共性问题,个性情况尚需地方严加防范整改。巡视巡察是针对性明确的“重拳出击”,是类似于“抽查式”那种,大部分反腐败工作需要地方“动真碰硬”。 倘若“好人主义”一个,无异于给“老虎”撬开“铁笼”,抑或让“苍蝇进屋咬人”,长此以往,后果不堪设想。

古语说得好,“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先自成”,可见打铁还需自身硬具有极端重要性。如果执法人员自身出现问题,那么查案无异于捕风捉影,结果不言而喻,严重者还会成就职务犯罪“保护伞”。如果地方纪检监察部门积极作为、敢于“亮剑”,那么就会最大限度降低职务犯罪发生率,让中央省心、放心、安心,而不是动不动“好人主义”,生怕得罪人,落下“同流合污”之嫌。

因此,比职务犯罪更可怕的莫过于“灯下黑”,而严惩执法犯法者,无疑是当务之急。能不能真正发挥“大刀阔虎”作用,既要广大干部自查、自警、自改,又要执法人员忠诚、干净、担当,这样方可杜绝违规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作者: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