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关于转发中共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3年12月02日信息来源:不详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和省邵驻武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
    为严格规范我市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中共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纪发〔2013〕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1.要抓好学习教育。全市各级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省纪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严格自律,带头抵制大操大办或借机敛财歪风,要自觉做好亲属思想教育工作,提倡移风易俗,从简从俭,摒弃陈规陋习。
    2.要落实报告制度。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喜庆等事宜中需要宴请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组织书面报告后方可办理。喜事报告须提前10天,丧事及时报告。婚丧喜庆事宜办理后10日内向纪检监察组织报告办理情况。
    3.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通过受理举报、现场督查、明查暗访、舆论监督等方式,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婚丧喜庆事宜等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借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的,一经发现,要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没收非亲属人员赠送的礼品和礼金,同时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4.要严格责任追究。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制止、不处理的领导干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审核监督,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问题突出和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武冈市纪委
                           武冈市监察局
                             2013年10月31日

 


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纪发[2013]17号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作者: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