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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3年12月02日信息来源:不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学风,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认真自觉地完成培训任务。
    二、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原则上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超过1天的,报班主任批准;请假不超过2天的,报培训机构负责人批准;请假3天及以上的,报组织部门批准。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
    三、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笔记、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的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代读”、“陪读”。对违反此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四、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须按要求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或以班、组集体活动名义聚餐吃请。对学员参加迷信、赌博活动、外出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涉嫌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纪律处分。
    五、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工作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此规定的,追究有关组织者和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六、学员在学习期间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不准接受和相互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学员之间不得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此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对情节严重、触犯法纪的,通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七、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留公车驻校或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对违反此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八、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或确定召集人、联系人。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对违反此规定的在校学员,牵头人予以退学处理,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对结(毕)业后的学员,通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九、干部所在单位要认真落实干部调训计划,按要求做好学员送训工作,不得随意调整调训对象、减少调训名额。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调训计划的,单位党组织要向组织部门书面报告。参训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学习培训前,单位负责同志要与参训干部谈话,明确培训纪律要求。学习期间,要协助培训机构加强学员管理,不安排工作,不派人探望,为学员集中精力搞好学习创造良好条件。
    十、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和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培训之名公款旅游。对违反此规定的,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责任。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校规校纪,从紧安排教学,从严要求学员,教育和引导教员、班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做好学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要选好配强各类培训班班支“两委”成员,引导学员加强自我管理。要加强与学员送训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做好对学员的考察工作,如实反映学员在校表现情况。
    十一、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学员在校期间的主要表现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对重点班次要派专人跟班。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作者: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