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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和省邵驻武各单位党组织:
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单位党组织认真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扎实开展了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评议出优秀党员、合格党员、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精神和省委组织部、邵阳市委组织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不合格党员”认定的具体情形
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是做好组织处置工作的关键。各基层党组织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3.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工作重大损失的。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6.不廉洁自律,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索拿卡要、奢侈浪费、借机敛财、损害群众利益的。
7.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和赡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8.法纪意识淡薄,违反计划生育、参加非法组织、参与黄赌毒等非法活动的。
二、严格执行“不合格党员”处置方式和程序
(一)处置方式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对不合格党员处置方式主要有限期改正、劝退、除名三种。在处置不合格党员时,可按下列情形掌握:
1.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且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的或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取得党员和群众的谅解,可给予限期改正,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党支部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对其中无明显改正表现、仍不符合党员标准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党员要求退党的,由本人以书面要求提出,经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后上报上级党(工)委,经过党(工)委审批后由党支部宣布除名,并由党(工)委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4.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5.预备党员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二)处置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支部初评。在民主评议党员前,党支部要对每一名党员近年来的综合表现进行实实在在的摸底了解,对照不合格党员情形对党员作出初评。对初评为有不合格情形党员,党支部要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党支部书记要与其进行思想沟通,为组织生活会上有针对性地开展民主评议做准备。不合格党员初评对象持反对意见或经讨论与事实有出入的,由党员写出申请,党支部研究确定是否重新调查核实。
2.民主评议。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书记点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3.上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工)委上报市委组织部预审。
4.大会表决。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要安排时间让被处置对象在党员大会上进行申辩。
5.上级批复。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工)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工)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6.教育帮助。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三、注意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政策界限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基层党委审查后,上报市委组织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处置不合格党员,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基层党(工)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安排制定实施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准确把握政策,防止走形式、出偏差。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把工作做细做实。各支部召开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进行民主评议党员时,必须按照按照党员自评、党员互评、书记点评、民主测评程序开展评议。基层党(工)委必须派出党委委员参加指导,防止民主评议党员走过场、流于形式,民主评议党员走过场的,基层党(工)委必须责令党支部书记重新召开党支部组织生活会。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各基层党(工)委可以选择一些基础好的党支部先行开展,以点带面有序展开。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要加强正面宣传,防止炒作。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基层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党(工)委要将不合格党员处置的相关材料按人立卷归档,包括个人自评材料、调查核实材料、民主测评表、党支部决议、上级党(工)委批复、主要环节谈话记录等。
各基层党(工)委要将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4年12月10日前报市委组织部。
附件:1.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2.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党员登记表
3.全市处置不合格党员名册
中共武冈市委组织部